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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党的纪律处分

党章规定,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,即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。其中,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捎党内职务这三种处分不影响犯错误党员继续行使党员权利。党员留党察看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。留党察看期间,犯错误党员在党内没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党员经过留党察看,确已改正错误的,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;坚持错误不改的,应当开除党籍。

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处分。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时,应全面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,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。

党章还规定,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,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,上一级党委在查明核实后,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,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,并报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后,正式宣布执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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